根據十一月八日法令第74/99/M號第一百九十七條及一百九十八條的有關規定,下列工程之「行政調查」由市政署進行。利害關係人可就欠付相關工程之工程款、薪資、材料價款或其認為有權獲得之損害賠償,向市政署提出異議申訴。但申訴人應注意其有權申訴之法定期限。